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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交市场周刊67
时间:2022-04-26 12:03

【财经要闻】

1.  央行召集金融机构与12家房企开会 内容涉及并购业务纾困
    网传央行召集商业银行及多家房地产公司开会,内容涉及房地产并购等问题,参会的主要有世茂集团、中梁控股、恒大集团、佳兆业等12家房企。接近中梁人士证实,消息属实,确实开会了。会议主要谈的是不良资产处置问题。阳光城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的确有会议。目前AMC机构承接此类业务意愿较强。
2.  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意见要求,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3.  经济日报:中概股不确定性有望尽快消除
  理性投资者不会“听风就是雨”,被极端情绪裹挟。当前国际形势充满不确定性,地缘政治紧张局势进一步加剧全球通胀压力。但从经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韧性强,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一季度GDP同比增长4.8%,增速较去年四季度有所回升,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我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意志不会动摇,将继续鼓励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外资累计净流入A股市场8874亿元,目前外资占比约为4.5%,预计今年外资净流入仍将可观。
4.  证券金融四大部门同日发声!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吸引更多证券投资
  4月2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分别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会议内容对资本市场、货币政策、外汇领域改革等市场关注的重点话题均有提及。业内专家表示,展望后续,我国经济金融保持着良好的韧性和活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此次多部门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将有力引导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5.  证监会:养老金、银行保险等机构应进一步扩大权益投资比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入中长期资金有关要求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4月2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召开全国社保基金和部分大型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出席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围绕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听取意见建议。
【本市场数据】

交易板挂牌家数 14
成长板挂牌家数 2
展示板展示家数 640
托管企业家数 23
托管股本(万元) 614672.3405
会员单位数量 84
 
截止:2022年4月26日
【本地政策要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转自: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解决中小微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困难,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12.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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