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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善治促高质量发展 法学界大咖共议上市公司治理热点
时间:2023-09-18 15:32
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优质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施,监管从严信号持续释放,上市公司应将“监管驱动”转化为“内生驱动”,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与自身实际相适配的证券合规管理机制
转自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如何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合规”二字是绕不开的话题。近日,一场以“规范发展 行稳致远”为主题的上市公司合规暨风险处置法律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学院、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200余位行业人士齐聚一堂,共话上市公司合规及风险处置前沿法律问题。
从与会嘉宾的研讨内容来看,多名法学专家均提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优质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施,监管从严信号持续释放,上市公司应将“监管驱动”转化为“内生驱动”,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与自身实际相适配的证券合规管理机制。
上市公司应主动建立
合规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灵魂,已成为上市公司须首要防范及应对的合规风险。作为长期跟踪研究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高校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建议,在公司治理、合规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方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积极履行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的合规义务。
彭冰认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履行了合规义务的判断依据,不仅仅是表现在某一次年报披露的真实性上,更重要的还在于是否建立起了一套有效运行的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管理制度。
“企业合规的概念虽然是个舶来品,但合规问题却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在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看来,构建上市公司合规风险处置机制,一方面需要上市公司主动提高合规意识,积极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转化为内控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深入探究,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和实务辅导。
“合规经营、规范发展、风险防范,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上海证券报副总编辑何军观察到,当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大股东占款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由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不畅、对合规事务重视不够。就在近期,最严减持新规落地后,东方时尚、我乐家居两家上市公司“顶风作案”,公司股东出现违规减持行为,相继被证券监管部门严厉处罚。
作为一名从业三十余年的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球合伙人孙钢宏现场分享了最新感悟。他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监管趋严,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与风险处置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良好的公司治理、优质的信息披露、优秀的市场表现和较高的风控能力将成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全面走向合规
还需更多法律、制度指引
提高上市公司法治意识,须同步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研讨会现场,多名法律界、自律组织代表就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相关司法实践积极建言献策。
结合对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的思考,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现场谈到:“就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这一点,我认为,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是欧洲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这与欧洲的工会制度有关。而在国内,职工代表多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推选的,与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益一致。如将职工代表加入董事会,实际上会加大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就独立董事制度改进方面,余兴喜表示,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制度是一个大趋势。“目前,监管规定国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占多数。既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能做到,那么就可以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推广。”他还建议,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由此解决独立董事的选任等问题,以破解独董的“独立性悖论”。
据彭冰观察,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来看,体现出监管思路的转型,即处罚更加精准,不再以签字即处罚作为标准,而是转化为对参与造假与知悉造假主体的精准处罚。
“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情形而言,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出现两个重大变化。”彭冰解释称:一是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法定处罚金额由60万元增长至1000万元,而证监会在处罚中还通过拆分虚假陈述行为和主体身份分别处罚,使得实际处罚金额进一步增大;二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大幅度增多,从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近五年办案数据来看,此类案件数量已超过半数。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就“刑事政策激励”中“合规不起诉”认识进行了评析。他认为,“合规不起诉”这一提法并不准确,这一规则起源于西方国家,它们实际执行的是“合规延缓起诉”。延缓起诉并非不起诉,而是根据恶性程度、企业内部不法行为的普遍性、实际矫正的补救措施、能否持续获得评估与监督等情况,作为是否追究刑责、如何追究的参考依据。此外,对单位犯罪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免除单位的民事、行政责任。
--来源: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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