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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完善分层与交易制度 新三板深化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时间:2018-01-09 15:56

来源:读懂新三板
        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召开新三板分层与交易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股转公司总经理李明、副总经理隋强和副总经理张梅参加。新三板改革的靴子落地!
         会议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对现有的分层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现有的创新层准入标准一盈利要求偏高,导致一批优质挂牌公司无缘创新层;标准二营收规模要求偏低,导致一批财务稳定性偏弱、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进入创新层;共同准入标准缺少对股东人数等指标的要求,导致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参差不齐。
        除了完善分层制度,还一并推出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巩固做市转让等具体措施。
        一是引入集合竞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
        二是优化协议转让。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符合一定数量、金额及相应价格限制的协议转让,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盘中申报、盘后成交;对于收购、对赌履约、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等合理的特殊转让需求,可以在线下通过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予以满足。
        三是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方面,此次新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坚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创新层公司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作了从严要求。基础层公司继续执行现有信息披露规则,但对其中要求过严、明显不合理的个别规定作出了修改。
        一、关于新的转让制度
       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挂牌的,挂牌时将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无需更新相关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中选择”。
        “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将在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间进行变更”。
         二、关于新的分层管理办法
        新的《分层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8年4月30日启动2018年的市场分层调整工作。
        2017年已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在2018年市场分层调整时,适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层维持条件,判断其是否继续留在创新层。
        对于基础层挂牌公司,在2018年分层调整时,适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层准入条件,判断其是否进入创新层。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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